地 址:東莞市茶山鎮塘角村霞坑工業區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66條規定:“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。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,只能在臨時性、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。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;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;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、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,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。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,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,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。”需要注意的是,臨時性、輔助性、替代性這“三性”只需具備“一性”就可以采用勞務派遣的方式。由于“臨時性”“替代性”比較明確,而“輔助性”崗位在不同行業、不同單位差別很大,在實際操作中予以明確確實有一定難度,因而,為防止濫用勞務派遣,規定對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實行比例控制。
上一篇:2017年勞務派遣用工的變化